(2015)运民初字第16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朱某甲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运民初字第1620号原告朱某甲。委托代理人孙玥。被告王某。原告朱某甲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孙玥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某甲诉称,原、被告结婚至今34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感情一直不和,对于赡养老人的问题被告王某也一直持反对态度。原、被告有三个婚生子女,现都已长大成人,均已结婚,有独立生活能力。原、被告婚后无夫妻共同财产。原告与被告经过很多年的协商与磨合仍无法让感情和好。截至今日原、被告感情已然彻底破裂,没有和好可能,现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无财产。被告王某缺席无辩称,在答辩期内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朱某甲为证实其主张,提交如下证据:1、村委会证明一份,证明被告自2014年10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夫妻长期分居。2、户口页复印件两份,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3、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81年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三个子女即女儿朱某、儿子朱某甲、儿子朱某乙,均已成年独立生活。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但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有时发生矛盾。原告朱某甲于2015年7月1日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经人介绍相识,但双方在多年的婚姻生活中感情尚可并生有三个子女,有着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虽因家庭琐事有时发生矛盾,但这并不是本质矛盾,只要双方今后互相谅解、互相沟通,就还有和好可能。原告朱某甲所诉并不能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被告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张雯人民陪审员戚鹏志人民陪审员王福霞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冯亚楠您的朋友马爱敏为这封邮件插入了背景音乐-下载播放播放器加载中。正在发送。此邮件已成功发送。再回一封切换到完整写信模式发送下一封未读: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