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杭刑执字第77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冯建华受贿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冯建华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刑执字第7747号罪犯冯建华,男,1963年6月7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平湖市人,住浙江省杭州市,现在浙江省乔司监狱服刑。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三日作出(2009)杭下刑初字第39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冯建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现已实际执行六年一个月。浙江省乔司监狱于2015年8月19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仲勋、杜文斌,浙江省乔司监狱指派警官季鹏、蔡志毅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冯建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学习认真,劳动积极,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建议对其予以假释。庭审中,罪犯冯建华对执行机关认定的事实、出具的证据均无异议。出庭检察员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冯建华提起的假释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罪犯冯建华已符合假释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冯建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经常写稿投稿,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不怕苦、不怕累,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主动参加公益劳动,积极参加文体活动。2013、2014年度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冯建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执行机关对罪犯冯建华提请假释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冯建华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11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俞永平审 判 员 杨宏林代理审判员 李 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