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木执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3-19
案件名称
陈淑华与韩喜贵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淑华,韩喜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木执字第418号申请执行人陈淑华,女,1957年3月6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木兰县。被执行人韩喜贵,男,196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木兰县。本院在执行陈淑华与韩喜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5)木商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韩喜贵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5)木商初字第260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权利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持相关证据材料向法院再行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员 XX维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鄢凤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