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恢字第3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马凤山与宁夏荣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田彦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恢字第334-1号申请执行人马凤山,男,195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宁夏同心县人,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被执行人宁夏荣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法定代表人何家乐,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田彦和,男,1965年2月10日出生,回族,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银民终字第456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田彦和、宁夏荣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马凤山支付工程款17528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018.34元,执行费2750元,合计22296.3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田彦和、宁夏荣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296.3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立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翟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