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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59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韦文庆与还琦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文庆,还琦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5984号原告韦文庆,男,1978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委托代理人崔捷,上海郭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还琦明,男,1980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受理原告韦文庆诉被告还琦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被告还琦明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被告还琦明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韦文庆诉被告还琦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高洁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章欣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