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台商终字第6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云南川云养生保健食品有限公司与陈小霞定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云南川云养生保健食品有限公司,陈小霞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台商终字第6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云南川云养生保健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光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陈小霞。上诉人云南川云养生保健食品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陈小霞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2014)台黄商初字第23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云南川云养生保健食品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间内向本院缴纳上诉费用,本案应按上诉人云南川云养生保健食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云南川云养生保健食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钱为民审判员 胡精华审判员 梅矫健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项海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