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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鲅民二初字第00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石功成与付希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功成,付希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鲅民二初字第00376号原告石功成,男。被告付希群,男。委托代理人由宗秀,男。原告石功成诉被告付希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姜林满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功成,被告付希群的委托代理人由宗秀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石功成诉称,2014年被告在原告处加油,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拒不给付,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油款21.4万元及从起诉之日起的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付希群辩称,原告所诉属实,因经济困难而没有给付。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7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据,载明于2014年在原告处加油,欠加油款21.4万元。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身份信息、欠据据及原、被告的陈述在卷为凭,且已经组织开庭质证及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提供了被告出具的欠据主张权利,被告对此亦认可,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油款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给付从起诉之日起的利息一节,因双方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没有明确约定,故原告的此主张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按照法律规定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逾期给付违约金为宜。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付希群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石功成油款21.4万元,并从原告起诉之日即2015年5月13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支付逾期给付违约金,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1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林满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红梅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