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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陈民初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童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陈民初字第287号原告王德光,男,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告童得太,男,住兰州市西固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德光诉被告童得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德光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童得太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德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德光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王德光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静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刘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