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三法执字第22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桂丽芳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丽芳,黄淑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三法执字第22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桂丽芳。被执行人黄淑贞。申请执行人根据武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武仲裁字第0000686号裁决书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东中法执字第453号执行裁定书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黄淑贞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黄淑贞存款人民币22942.3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履行期限届满,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的,将查封扣押的财产予以拍卖,所得款项用于支付本案的执行费用及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何业生执行员 胡 威执行员 赖远龙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罗冠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