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民初字第1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长春市双阳区春天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与唐印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双阳区春天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唐印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双民初字第1099号原告:长春市双阳区春天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山河路西。法定代表人:王春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贺辉,该公司会计。被告:唐印军,男,1970年3月14日生,满族,农民,现住长春市双阳区齐家镇官地村1社。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长春市双阳区春天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印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3年2月28日,被告给其小舅子在原告处赊购化肥共计欠款8365元,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据一枚,约定2013年7月1日前还款,逾期从开票之日加息月利3分。原告经多次催要,被告拖欠至今。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化肥款8365元及利息。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唐印军给付原告长春市双阳区春天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化肥款8365元,于2015年10月1日前付清,逾期按月利1.5分从2013年2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自愿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刘晓冬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志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