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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小商初字第00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四川川锅锅炉有限责任公司与山西天和煤气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川锅锅炉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天和煤气化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小商初字第00386号原告四川川锅锅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工业园区川锅路18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7454492-5。法定代表人张志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辉,男,197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山西天和煤气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新区佳华街3号501室,组织机构代码证77013277-1。法定代表人赵立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韦锐,男,1980年11月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川锅锅炉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山西天和煤气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9月2日,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川锅锅炉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14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9573元,由原告四川川锅锅炉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郭 峰人民陪审员  杨丽玲人民陪审员  张玮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兀雅玲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