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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雁民初字第032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陕西汇华联科煤业研究设计有限公司与新疆天雨煤化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汇华联科煤业研究设计有限公司,新疆天雨煤化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雁民初字第03223-2号原告:陕西汇华联科煤业研究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50号金桥国际广场1号楼31501室。法定代表人:宫百战,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选涛。该公司员工。被告:新疆天雨煤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托克逊县314国道电视台东面。法定代表人:雷代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汇华联科煤业研究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天雨煤化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汇华联科煤业研究设计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汇华联科煤业研究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汇华联科煤业研究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8500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19250元。审 判 长 王 伟代理审判员 朱 华代理审判员 李晓婷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刘媛媛打印:扈艳红校对:刘媛媛年月日送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