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执字第9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2015-900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庆永,李文国,李贤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执字第900号申请执行人王庆永,男,汉族,1971年5月26日生,无业,住张店区马尚镇金石苑小区30-3-102室。被执行人李文国,男,汉族,1965年3月4日生,户籍所在地张店区中埠镇铁鹰路5号院,住张店区南定镇苹果园小区南二巷39-2-101室。被执行人李贤春,男,汉族,1978年4月5日生,户籍所在地张店区中埠镇铁鹰路5号院。本院在执行王庆永诉李文国、李贤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尚有10668.00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4)张民初字第17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昌学人民陪审员 信铭先人民陪审员 刘方方二0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郑云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