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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催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浙江沧海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彭道生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沧海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甬鄞催字第60号申请人:浙江沧海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道生。委托代理人:陈珏玮。申请人浙江沧海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7月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1020004220104333、申请人浙江沧海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收款人龙口市华龙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出票金额叁拾万元整、出票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鄞州支行、出票日期2015年3月13日、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之日起壹个月的中国工商银行银行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沧海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人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毛增辉审 判 员  缪 苗代理审判员  陈雯雯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李丽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