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中执异字第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赵昌淳撤回追加申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昌淳,郭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沈中执异字第519号申请执行人:赵昌淳,男,朝鲜族,1965年9月12日出生,住沈阳市和平区。被执行人:郭锦女,女,朝鲜族,1963年12月2日出生,住沈阳市和平区。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昌淳与被执行人郭锦女投资合同纠纷一案((2008)沈法执字第784号)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赵昌淳向本院申请追加朴龙泽为该案被执行人。本院在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赵昌淳又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撤回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赵昌淳撤回追加申请的请求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赵昌淳撤回追加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关 兵审 判 员 姚 军代理审判员 史永成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唐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