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刑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被告人贺雪峰犯贩卖毒品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雪峰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法刑初字第128号公诉机关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贺雪峰(绰号“八队长”、“峰徕几”),男,1966年9月7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小学文化,农民。1985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衡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1989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衡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994年4月因犯流氓罪被衡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8年12月因犯抢劫罪被衡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3月24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经衡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衡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诉刑诉(2015)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雪峰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谢凤德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戴辇、人民陪审员周小帅参加组成的合议庭,于2015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陈艳蓉担任法庭记录。衡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贺雪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贺雪峰系吸毒人员,为了以贩养吸或者获取免费毒品吸食,在2014年10月份至2015年3月份期间,多次贩卖毒品冰毒给吸毒人员刘某甲、贺某甲等人;另在2014年6月至2015年3月期间,在其家中多次容留吸毒人员刘某甲、李某某等人吸食毒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贩卖毒品罪(1)被告人贺雪峰在其家里先后三次贩卖毒品冰毒给吸毒人员刘某甲,共收取毒资100元。具体事实:第一次是2014年10月份的一天,贺雪峰在刘某甲在其家中吸食毒品冰毒后,收取毒资30元;第二次是2015年1月份的一天早上10时许,贺雪峰在刘某甲在其家吸食了冰毒后,收取毒资40元;第三次是2015年1月份的一天下午,贺雪峰在刘某甲在其家吸食完毒品冰毒后,收取毒资30元。(2)被告人贺雪峰在其家里多次贩卖毒品冰毒给吸毒人员贺某甲。具体事实:2015年3月13日10时许,贺雪峰帮助贺某甲购买毒品100元冰毒,之后两人一起吸食;另贺雪峰多次在贺某甲在其家里吸食完毒品冰毒后收取几十元毒资。(3)被告人贺雪峰在其家里两次贩卖毒品冰毒给吸毒人员贺某乙。具体事实:第一次是2015年1月20日左右,贺雪峰在其家里贩卖200元毒品冰毒给贺某乙;第二次是2015年过年前,贺雪峰在其家里贩卖200元毒品冰毒给贺某乙。2、容留他人吸毒罪(1)被告人贺雪峰在其家里先后容留吸毒人员刘某甲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两次;第一次是2014年6月份左右,刘某甲在被告人贺雪峰家里帮助贺雪峰点火焐冰毒时,吸毒人员贺某丙来到贺雪峰家与贺雪峰一起吸食了毒品;第二次是2014年7月左右,刘某甲和刘某乙在被告人贺雪峰家中吸食了毒品冰毒。(2)2014年12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刘雪峰在其家里容留吸毒人员李某某和贺某丙吸食毒品冰毒。当晚,李某某和贺某丙在贺雪峰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3)2014年12月14日18时许,被告人贺雪峰和吸毒人员刘某乙、刘某丙和贺某丙在其家里一起吸食毒品冰毒。(4)被告人贺雪峰先后两次于2015年2月上旬和同年3月22日下午,容留吸毒人员周某某和贺某丙在其家里吸食毒品冰毒。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贺雪峰系吸毒人员,为了以贩养吸或者获取免费毒品吸食,在2014年10月份至2015年3月份期间,多次贩卖毒品冰毒给吸毒人员刘某甲、贺某甲等人;另在2014年6月至2015年3月期间,在其家中多次容留吸毒人员刘某甲、李某某等人吸食毒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贩卖毒品罪(1)被告人贺雪峰在其家里先后三次贩卖毒品冰毒给吸毒人员刘某甲,共收取毒资100元。具体事实:第一次是2014年10月份的一天,贺雪峰在刘某甲在其家中吸食毒品冰毒后,收取毒资30元;第二次是2015年1月份的一天早上10时许,贺雪峰在刘某甲在其家吸食了冰毒后,收取毒资40元;第三次是2015年1月份的一天下午,贺雪峰在刘某甲在其家吸食完毒品冰毒后,收取毒资30元。(2)被告人贺雪峰在其家里多次贩卖毒品冰毒给吸毒人员贺某甲。具体事实:2015年3月13日10时许,贺雪峰帮助贺某甲购买毒品100元冰毒,之后两人一起吸食;另贺雪峰多次在贺某甲在其家里吸食完毒品冰毒后收取几十元毒资。(3)被告人贺雪峰在其家里两次贩卖毒品冰毒给吸毒人员贺某乙。具体事实:第一次是2015年1月20日左右,贺雪峰在其家里贩卖200元毒品冰毒给贺某乙;第二次是2015年过年前,贺雪峰在其家里贩卖200元毒品冰毒给贺某乙。2、容留他人吸毒罪(1)被告人贺雪峰在其家里先后容留吸毒人员刘某甲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两次;第一次是2014年6月份左右,刘某甲在被告人贺雪峰家里帮助贺雪峰点火焐冰毒时,吸毒人员贺某丙来到贺雪峰家与贺雪峰一起吸食了毒品;第二次是2014年7月左右,刘某甲和刘某乙在被告人贺雪峰家中吸食了毒品冰毒。(2)2014年12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刘雪峰在其家里容留吸毒人员李某某和贺某丙吸食毒品冰毒。当晚,李某某和贺某丙在贺雪峰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3)2014年12月14日18时许,被告人贺雪峰和吸毒人员刘某乙、刘某丙和贺某丙在其家里一起吸食毒品冰毒。(4)被告人贺雪峰先后两次于2015年2月上旬和同年3月22日下午,容留吸毒人员周某某和贺某丙在其家里吸食毒品冰毒。上述事实,有被告人贺雪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的陈述,报警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刘某甲、李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贺雪峰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予以确认,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贺雪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贺雪峰还多次容留他人在其家中吸食毒品冰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贺雪峰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有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贺雪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贺雪峰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从2015年3月24日起至2019年3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谢凤德审 判 员 戴 辇人民陪审员 周小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陈艳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