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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文执字第1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文登市电子器材公司与王秀珍、王丽敏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登市电子器材公司,王秀珍,王丽敏,王海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文执字第1360号申请执行人文登市电子器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龙山办事处龙山路中断。法定代表人苘电铃,经理。被执行人王秀珍。被执行人王丽敏。被执行人王海东。申请执行人文登市电子器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秀珍、王丽敏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4)威文经民一初字第6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向威海市文登区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国土资源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申请执行人负担执行费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威文经民一初字第649号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晓光审判员  侯德华审判员  张培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安海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