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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杭刑执字第6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傅兴良犯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傅兴良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刑执字第6862号罪犯傅兴良,现在浙江省第四监狱服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六年三月十三日作出(2006)杭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傅兴良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扣押的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傅兴良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二〇〇六年六月八日作出(2006)浙刑二终字第9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2008年11月20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八年。浙江省第四监狱于2015年7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楼园珍、周仲勋出庭履行职务,浙江省第四监狱指派XX鹤、楼寅出庭执行职务,罪犯傅兴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傅兴良目前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是否得到执行情况不明,检察机关建议查清事实再呈报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傅兴良暂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小玲审判员  俞永平审判员  杨宏林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