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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执民字第19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汤建貌与董希罴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汤建貌,董希罴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1945号申请执行人:汤建貌。被执行人:董希罴。本院于2014年10月16日作出(2015)温苍金商初字第744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董希罴所有的座落于苍南县龙港镇金茂花园2幢1802室,现因被执行人董希罴已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董希罴所有的座落于苍南县龙港镇金茂花园2幢1802室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步群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吴星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