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执民字第19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汤建貌与董希罴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汤建貌,董希罴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1945号申请执行人:汤建貌。被执行人:董希罴。本院于2014年10月16日作出(2015)温苍金商初字第744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董希罴所有的座落于苍南县龙港镇金茂花园2幢1802室,现因被执行人董希罴已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董希罴所有的座落于苍南县龙港镇金茂花园2幢1802室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步群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吴星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