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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民四终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纪宝满与新泰市煤炭工业管理局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纪宝满,新泰市煤炭工业管理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四终字第2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纪宝满。委托代理人林兆锁,山东保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泰市煤炭工业管理局,住所地新泰市平阳路22号。法定代表人公成东,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明,山东杞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4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林兆锁、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李明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裁定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的规定,“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尚庄煤矿为市属地方国营煤矿,1998年8月矿井被淹后,处于停产状态,1999年列入山东省关井范围内,同年4月、7月新泰市人民政府分别召开尚庄煤矿职工分流安置工作会议和资产处理及留守人员安置协调会议,对尚庄煤矿职工分流安置、资产、负债及留守人员安置作出了处理。故本案系在政府主导下产生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上诉人不服原审裁定上诉称,2014年6月,上诉人得知符合安置分流条件,由于被上诉人、新泰市经委的失误,导致上诉人没有被分流,上诉人的诉求项目是依据劳动关系所要求的赔偿项目,原审驳回起诉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被上诉人答辩称,原审裁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安置分流不是审理劳动争议的范围,是政府行政行为,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上诉人主张的安置分流事宜系在新泰市人民政府主导协调下进行,对于上诉人反映的问题新泰市人民政府已经以新政信复字【2014】第010号信访复查意见书责令被上诉人予以重新处理,本案纠纷不属劳动争议受案范围,原审驳回上诉人起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仉 磊审 判 员  张立胜代理审判员  邢友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李争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