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经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万大军与秦皇岛市热力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大军,秦皇岛市热力总公司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经初字第261号原告万大军,男,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被告秦皇岛市热力总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法定代表人柏长华,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月玲,河北吴秀萍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万大军与被告秦皇岛市热力总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大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范晓春审 判 员 周 旭代理审判员 张 伶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王丙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