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徐法执字第3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徐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邓世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邓世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湛徐法执字第359-1号申请执行人:徐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徐闻县。法定代表人:林一贝,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邓世精,男,195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徐闻县。申请执行人徐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邓世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湛徐法曲民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向被执行人邓世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邓世精应清还申请执行人徐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7091.25元(利息从2010年2月24日计至2015年4月30日止,以后利息另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付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二、被执行人邓世精负担案件受理费113.64元及执行费158元。逾期后,被执行人邓世精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邓世精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闻县支行605915004200XXXXXX账户有存款2009元、被执行人邓世精在徐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80010000595XXXXXX账户有存款3049.50元。本院以(2015)湛徐法执字第359号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邓世精存放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闻县支行605915004200XXXXXX账户上的存款2000元、冻结了被执行人邓世精在徐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80010000595XXXXXX账户上的存款3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冻结被执行人邓世精存放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闻县支行605915004200XXXXXX账户上的存款2000元。解除冻结被执行人邓世精在徐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80010000595XXXXXX账户上的存款3000元。划拨被执行人邓世精存放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闻县支行605915004200XXXXXX账户上的存款2000元至徐闻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划拨被执行人邓世精在徐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80010000595XXXXXX账户上的存款3000元至徐闻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团审判员 林 养审判员 邓 全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黎明燕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其收入转为储蓄存款的,应当责令其交出存单。拒不交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提取其存款的裁定,向金融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附生效法律文书,由金融机构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交人民法院或存入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