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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民一初字第04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耿言祥与张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言祥,张鹏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4069号原告:耿言祥,男,197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张鹏林,男,197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肥西县,住安徽省肥西县。本院受理原告耿言祥诉被告张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张鹏林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在肥西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认为本案应移送至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双方并未约定管辖,故应属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而被告张鹏林的住所地在肥西县,故本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被告张鹏林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至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张鹏林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潘云霞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赵新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