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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小民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郭晓燕诉胡长进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晓燕,胡长进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小民初字第62号原告郭晓燕,女,汉族,1972年10月5日出生,住博乐市。被告胡长进,男,汉族,1972年10月12日出生,住博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晓燕与被告胡长进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晓燕于2015年9月2日以与被告胡长进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晓燕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郭晓燕负担。审判员  曹瑞恒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霍明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