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小民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郭晓燕诉胡长进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晓燕,胡长进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小民初字第62号原告郭晓燕,女,汉族,1972年10月5日出生,住博乐市。被告胡长进,男,汉族,1972年10月12日出生,住博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晓燕与被告胡长进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晓燕于2015年9月2日以与被告胡长进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晓燕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郭晓燕负担。审判员 曹瑞恒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霍明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