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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二法民二初字第9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中山市全城通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天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袁满章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中二法民二初字第929号原告:中山市全城通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何明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凯麟、陈世强,分别系广东言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实习律师。被告:中山市天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袁满章,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袁满章,男,196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邢金莲、宋勇,均系广东邦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山市全城通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城通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天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富公司)、袁满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林钰琼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全城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凯麟,被告天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邢金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全城通公司诉称:原告与天富公司口头约定,由原告负责运输其发往全国各地的润滑油,运费随时结算支付。2015年1月4日至6月3日,原告已将天富公司发货的93批次货物运送完毕,运费总额为121417元,天富公司及袁满章盖章签名予以确认,但分文未付。原告多次催讨未果。天富公司的违约已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其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天富公司系自然人独资公司,其股东袁满章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为此,原告全城通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天富公司给付运费121417元,被告袁满章承担连带责任;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全城通公司将第1项诉讼请求中的运费金额变更为101417元,并增加一项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以运费101417元为本金自起诉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原告全城通公司对其陈述的事实提供的证据有:1.天富公司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法定代表人信息、股东会决议各1份;2.货运明细表6页;3.快运网络加盟协议书1份。被告天富公司、袁满章辩称:1.对于原告主张的债权,天富公司予以确认;2.袁满章不应承担付款责任,因为没有证据证明袁满章的资产与天富公司的资产混同,且与原告发生业务关系的是天富公司,所以应由天富公司承担还款责任;3.对于原告要求计付的利息无异议。被告天富公司、袁满章对其辩解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天富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性质为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唯一股东为袁满章。2015年1月4日至同年6月3日,全城通公司曾为天富公司运送润滑油给全国各地的客户。其中,2015年1月4日至2月8日的运费金额为71294元,同年3月1日至4月30日的运费金额为42527元,同年5月5日至6月3日的运费金额为7596元,并由袁满章在全城通公司出具的货运明细表上签名及加盖天富公司的仓库专用章予以确认。上述运费合计121417元,天富公司支付了2万元,尚欠101417元未付。为此,全城通公司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天富公司、袁满章对上述运输情况及欠款金额均予以确认,对全城通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亦无异议,但认为袁满章在货运明细表上的签名系代表公司的行为,全城通公司并无证据证明袁满章的个人资产与天富公司资产混同,故袁满章不应承担还款责任。本院认为:全城通公司与天富公司之间存在运输合同关系,天富公司尚欠全城通公司运费101417元的事实,有全城通公司提交的货运明细表为证,天富公司亦予以确认,本院予以认定。天富公司未支付运费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全城通公司诉请天富公司支付尚欠的运费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有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天富公司的唯一股东袁满章并未举证证明天富公司的财产独立于其自己的财产,其应对天富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全城通公司诉请袁满章对天富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予以支持;天富公司、袁满章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山市天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全城通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支付运费101417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尚欠运费本金数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5年7月6日起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袁满章对被告中山市天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判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28元,减半收取1364元,由原告中山市全城通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负担225元,由被告中山市天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袁满章负担1139元(该款原告已向本院预交,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1139元给原告,本院不另行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林钰琼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胡沛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