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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柳民初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赵某甲与赵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柳民初字第377号原告:赵某甲。委托代理人:林童、苏芳芳,浙江海昌(乐清)律师事务律师。被告:赵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甲与被告赵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黄 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书 记员 施古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