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璧法民初字第047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邹盛平与陈本亮,腾德清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4785号原告邹盛平,男,1963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代理人张秦,重庆山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谷山美,重庆山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本亮,男,196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被告滕德清,女,1968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被告陈德贵,男,196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周秀容,女,198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邹盛平与被告陈本亮、滕德清、陈德贵、周秀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8月4日向原告开具缴费通知书,但截止2015年8月12日原告仍未交纳,并表示不愿交纳。本院认为,原告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郭 渝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银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