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藁民初字第02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孟新诉河北福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孟新,河北福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藁民初字第02254号原告:陈孟新,男,汉族,1954年5月2日生,住石家庄市裕华区。被告:河北福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在地:石家庄市新华区。法定代表人:田爱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悦谦,河北极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孟新诉被告河北福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福达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6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祝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孟新、被告委托代理人李悦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孟新诉称:2007年6月、8月,我分别用200000元和100000元购买被告的2个商铺,合同期是6个月,到期还本,然后被告用反租的形式来租我买他的商铺,租金是每个月10300元,只给了几个月就不给了。到2007年11月19日他们让我把合同和收据全部上交了。告诉我只要把合同和收据交上来就马上给我兑现清,解除合同,并给我打了收条。我都复印下来了,后来也没给我租金,也没给我本金。到2008年12月8日,给我发了一个证明,证明合同继续生效。到2010年8月23日,逼迫威胁我必须签一个还款协议书,必须把我的租金变成本金,两年之内把其余本金还清,如果不签这个还款协议书,别想要回本金,我在无奈的情况下签了协议,而两年之内也没给兑现。直到2014年1月2日给了我180000元,因为被告之前给了我120000元的租金,还必须给他们写证明,证明购买商铺款300000元全部还清,今后和被告再没关系。被告拿我300000元长达7年之久,还把该给我的租金120000元变成本金,请求法院撤销不合理的2010年8月23日的还款协议书,依法判令被告归还我120000元的本金,判令被告7年非法占有我资金300000元的利息。并按银行贷款利息的四倍乘以7年补偿我的损失,共计4746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交以下证据:1、商铺买卖合同两份,证明与被告签订买卖商铺合同;2、商铺租赁合同两份,证明与被告签订租赁合同;3、说明一张;4、收条一张;5、收据两张,证明被告收款事实;6、还款协议一份。被告福达公司辩称:原告申请撤销还款协议书,超过了诉讼时效。2014年1月2日双方签订了说明,有关双方购、租赁商铺的协议以及收据说明,还款协议已经全部作废。双方已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关系,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提交说明一份,证明双方债权债务全清。经审理查明:2007年6月1日福达公司与陈孟新同时签订169-172号商铺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福达公司收陈孟新商铺款200000元;2007年8月1日福达公司与陈孟新同时签订二层73号商铺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福达公司收陈孟新商铺款100000元。2007年11月19日,福达公司为陈孟新出具收条,载明:今收到陈孟新的合同及收据各一份,资金合计叁拾万元整。收到款后,该收条自行作废。2008年12月8日福达公司为陈孟新出具说明,说明载明:您与河北福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签订的商铺买卖和租赁合同在没有归还您投资款之前继续生效。2010年8月23日福达公司与陈孟新签订还款协议,协议约定:甲方(福达公司)与乙方(陈孟新)自签订购买商铺合同之日起到全部退还已购买商铺房款为止,根据甲方占用乙方资金的数额和占用的时间最低按银行定期利率计息;甲方每季度退还乙方商铺房款一次。每季度初1-10日为还款日期,数额最少不低于2%,商铺款两年内全部还清;甲方将乙方全部购买房款还清时,即一次性结算利息。2014年1月2日陈孟新为福达公司出具说明。说明载明:到今日止河北福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退还清我全部投资购买商铺款。到此前该公司给我写的所有与购买商铺有关系的合同、收据、说明、协议等字据全部作废,我与河北福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债权债务全清,互不追究任何责任。本院认为:原告系具有完全行为自然人,其2014年1月2日为被告出具的说明,无证据证明非真实意思表示,故原告之主张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应驳回其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孟新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9746元,减半收取4873元,由原告陈孟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祝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马孟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