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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与广州丰彩包装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丰彩包装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丰彩传媒集团有限公司,黎婉玲,香明禧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0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丰彩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黎婉玲。委托代理人:符瑜、邓晓君,分别为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负责人:李俊倩,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北明、颜亮,均为广东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原审被告:丰彩传媒集团有限公司(FungChoiMediaGroupLimited),住所地ClarendonHouse2ChurchStreetHamiltonHM11Bermuda(百慕大群岛)。法定代表人:黎婉玲。原审被告:黎婉玲,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中国内地联系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原审被告:香明禧,住广州市越秀区。上诉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5)穗越法民四初字第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认为: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本案属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位于广州市萝岗区,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借款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编号为GEX476660120130049号《授信额度协议》第十三条约定,因订立、履行本协议、单项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单项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依法向原告或者依照本协议、单项协议行使权利义务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的《国内商业发票贴现协议》订明该协议属于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的编号为GEX476660120130049号《授信额度协议》项下的单项协议,该贴现协议同样约定是通过人民法院诉讼解决纠纷。上述约定明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是有效的协议管辖条款。被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339号首层,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沙向红审判员  潘志刚审判员  谢国雄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黄靖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