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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执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石义志与吉林省大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省大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永吉县国泰分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义志,吉林省大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省大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永吉县国泰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89号申请执行人:石义志,男,1965年5月25日生,汉族,永吉县双河镇庙岭水库职工,住吉林省永吉县。被执行人:吉林省大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任志刚,经理。被执行人:吉林省大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永吉县国泰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永吉经济开发区。代表人:宋爱丽,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义志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大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省大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永吉县国泰分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提出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4)永民一初字第6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樊明鑫审 判 员  于洪军助理审判员  武 爽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张敏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