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张执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伊善祥、王立凤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伊善祥,王立凤,李向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1998)张执字第215号申请执行人伊善祥,男,1954年5月生,住淄博市开发区。被执行人王立凤,女,1956年2月生,住淄博市开发区。被执行人李向光,男,1956年1月生,住淄博市开发区。本院在执行伊善祥诉王立凤、李向光借款纠纷一案中,尚有28765.00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1996)张公经初字第31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昌学审判员 刘国华审判员 韩增福二0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郑云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