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西陵执字第00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朱小峰与金友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小峰,金友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西陵执字第00575号申请执行人朱小峰。被执行人金友坤。申请执行人朱小峰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089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金友坤支付申请执行人朱小峰借款本金38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38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从2014年7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止),支付已由申请执行人预交的案件诉讼费20120元;被执行人金友坤向申请执行人朱小峰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金友坤承担本案执行费40601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金友坤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860721元,或查封、扣押并拍卖、变卖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收入;二、从2014年7月16日起至债务实际偿清之日止,被执行人金友坤以借款本金38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向申请执行人朱小峰支付利息;三、从2015年7月31日起至债务实际偿清之日止,被执行人金友坤以382012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一点七五的利率向申请执行人朱小峰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审判长 龚万青审判员 余 晓审判员 马晓曦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吴 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