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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刑初字第009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唐静萍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静萍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沙法刑初字第00960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静萍,女,1960年10月21日出生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重庆市沙坪坝。2009年7月16日因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5月2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4年12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6月17日被羁押,同年6月19日被释放,同年7月8日被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8月3日予以逮捕,同年8月6日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以其患病为由,未予关押,现在家中。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5)9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静萍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案情需要,本院于2015年8月7日将��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志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静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17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唐静萍在其位于沙坪坝区**山**号*-4的家中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一袋重0.23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重0.06克给赖某某,交易完成后,被现行抓获,当场查获疑似毒品和毒资。同日晚,在被告人唐静萍的家中,吸毒人员程某、李某、肖某、宋某等人以打牌所赢赌资为毒资,向唐静萍购买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用于吸食,当场查获吸食后剩下的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一袋重0.36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两颗共重0.20克。同时,侦查人员在被告人唐静萍的家中另查获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共重35.76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共重1.38克。经检验,从上述的毒品中分别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公诉机关指控的证据有证人证言、检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封存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称重笔录、检材提取笔录、毒品检验报告及被告人的供述等。公诉机关据此认定被告人唐静萍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定罪处罚。被告人唐静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唐静萍系累犯和毒品再犯,对其处罚时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定��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三年,并处罚金。被告人唐静萍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事实均有异议,辩解没有贩卖毒品给赖某某,只是将毒品送给其吸食,公安机关从其身上查获的200元不是毒资,而是赖某某归还给她的借款,其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7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唐静萍在其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山***号*-*的家中,以150元的价格将一包净重0.23克的甲基苯丙胺(冰毒)和一颗净重0.06克的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贩卖给赖某某,后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当场查获了毒品和毒资。民警同时还在该房屋中的卧室的牌桌上查获了吸毒人员程某、李某、肖某、宋某等人以赌资向唐静萍购买毒品吸食后剩余的一包净重0.36克的甲基苯丙胺(冰毒)和两颗净重共计0.20克的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公安民警在对唐静萍的住所进行搜查时,还从吸毒人员所在卧室的衣柜以及床头柜内查获了净重共计35.76克的甲基苯丙胺(冰毒)和净重共计1.38克的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他于2015年6月12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在拘留期间,他向公安民警检举一名叫唐静萍的50多岁的女子长期在和平山一带贩毒,并且经常容留他人在家中吸毒。由于他不知道唐静萍住所的具体地点,他向民警提供了赖某某知道唐静萍的住所地点的线索,希望民警通过赖某某将唐静萍抓获。2、证人赖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6月17日18时30分许,他向歌乐山派出所的民警反映,他多次向唐静萍购买过毒品,每次都是200元左右的毒品,并表示愿意协助公安民���将其抓获。民警交给他编号为P1Q8196381、D6B9815931的两张100元去购买毒品,同时对他的身体进行了检查,他身上没有其他违禁品。由于唐静萍没有接听他的电话,他于同日23时10分许带领民警直接到唐静萍位于石井坡和平山的住处购买毒品。他敲门进入房间后发现正对门的一间卧室里有人在边打牌边吸毒。他进入卧室后那几个人就换到了隔壁房间去打牌,只剩下他、唐静萍和程某。期间他将200元递给唐静萍,并说把之前购买毒品时欠她的50元钱毒资一并还给她。唐静萍接过钱后就将用塑料袋包装的冰毒和麻古递给了他,他将麻古掰了一半放在桌子上,剩余的毒品用卫生纸包裹了放在身上。大约23时50分许,他开门准备离开时,民警进来将他和唐静萍抓获,当场查获了其所购买的毒品。随后民警对唐静萍的住处进行了搜查,从房间的卧室内搜查出了毒品和吸毒工具。经辨��,他辨认出唐静萍就是跟他交易毒品的女子,还辨认出肖某、李某、宋某、程某是案发时在现场被抓获的吸毒人员。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6月17日16时许,他应歌乐山派出所民警的邀请担任本案的见证人。他证实民警给了赖某某200元的毒资。后来他跟随民警来到了沙坪坝区和平山360号6-4的房屋内,看到民警在该房间内抓获了唐静萍、宋某、肖某、李某、程某、赖某某等人。民警从赖某某身上查获了冰毒和半颗麻古,从唐静萍处查获了200元的毒资。民警还从唐静萍的卧室柜子、桌子等处查获了大量的冰毒和麻古,以及锡箔纸、塑料管、冰壶等吸毒工具,后民警将他们带回派出所。他还见证了民警对毒品进行称重、封存、扣押、提取以及辨认的整个过程。4、证人程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6月17日17时许,他到和平山“萍姐”的家中玩耍。18时���,“萍姐”拿出一小包冰毒,他、肖某和“萍姐”一起吸食。后来宋某、李某陆续来了,他们就开始斗地主。后来“赖子”(即赖某某)来了,他在“萍姐”处购买了200元钱的冰毒和麻古,并吸食了毒品。他也吸食部分毒品。等到“赖子”开门离开时,民警冲进来将他们都抓获了,查获了打牌的赌资及赌具。后来民警对房间进行搜查时,从卧室衣柜内查出了冰毒、麻古及包装袋、电子称、锡箔纸、吸管等物品,并对查获的所有物品都进行了当场摄像、封装、签字,然后把他们全部带回了派出所。他以前向“萍姐”购买过三次毒品,每次都是一二百元的冰毒和麻古,买后就在“萍姐”边耍边吸食。5、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6月17日22时40分许,他在唐静萍和平山的家中与唐静萍、程某、宋某、肖某等人打牌,他们边打牌边吸毒。毒品是用赢的赌资向唐静萍购买。23时20分许,一个光着上身的陌生男子敲门进入房间说要买东西,接着他就把钱递给了唐静萍,唐静萍接过钱后就把用塑料袋包装的冰毒和麻古给了那名男子。因那名男子和唐静萍在聊天,他们便转到隔壁继续打牌、吸毒。大约半小时后,购买毒品的男子走了,随后民警就进来将他们抓获了,当场从房间内查获了冰毒和麻古以及吸毒工具,警察当着他们的面,对上述毒品进行了封存,然后将他们带到了派出所。6、证人肖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6月17日22时许,他到唐静萍和平山的家玩耍。唐静萍、程某、宋某、李某在打5元长牌,赢的钱凑够了一定数量后就向唐静购买毒品。大约23时20分许,“赖子”(即赖某某)光着上身敲门进入他们打牌的房间,对唐静萍说买点东西,紧接着把钱给了唐静萍,唐静萍接过钱后就把用塑料袋包装的冰毒和麻古递给了“���子”并开始聊天。他觉得不方便,就让宋某和李某等人到隔壁的房间继续打牌、吸毒。半小时后,“赖子”离开了,然后民警就进来将他们抓获了。民警当场从房间内搜查出了很多毒品以及吸毒工具,警察对上述毒品进行了封存,后将他们带到了派出所。7、证人宋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6月17日晚,她和李某、肖某在唐静萍家里的一个卧室内打牌,程某在旁边耍,他们边打牌边吸毒,所吸食的毒品是向唐静萍购买的,吸毒工具也是她提供的。大约23时许,一个光着上身的男子敲门进来,唐静萍就让他们三人去另一间卧室继续打牌,唐静萍和那名男子待了大概半小时。半个小时后,那名男子开门离开,民警就进来将他们抓获了。一个民警开始录像,另外一个民警当场对他们人身和房间内的物品进行检查,在卧室的柜子里查获了一些包装好的冰毒和麻古以及吸毒工具;在刚进来的那名男子的右裤包里搜出了一包白色餐巾纸包裹好的冰毒和麻古。8、检查笔录、封存笔录、称重笔录、提取笔录、封存笔录及同步录音录像,证实公安民警将唐静萍抓获后,在现场检查过程中,从唐静萍处查获了编号为P1Q8196381、D6B9815931的两张一百元,当场从赖某某处查获其所购买的一包净重0.23克的冰毒和半颗净重0.06克的麻古,从卧室的牌桌上查获了一包净重0.36克的冰毒和两颗净重共计0.20克的麻古,从卧室的衣柜以及床头柜内查获了净重共计35.76克的冰毒和净重共计1.38克的麻古,并对上述毒品进行封存。9、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将上述查获的毒品予以扣押。10、毒品检验报告,证实所查获的毒品经鉴定,从冰毒中检出甲基苯丙胺,从麻古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11、指��毒品、吸毒工具及现场称重的照片,证实唐静萍对涉案毒品、吸毒工具以及对毒品的称重现场进行指认。12、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唐静萍的到案情况。13、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程某、李某、肖某、宋某于案发当日因吸毒被行政处罚的情况。14、本院(2014)沙法刑初字第00766号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唐静萍的前科情况。15、被告人唐静萍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其在侦查阶段供认,2015年6月17日23时许,她和肖某、程某、宋某、李某等人在边打牌边吸毒。23时30分许,“赖子”敲门进来,他走到他们打牌那个卧室,李某、宋某、肖某等人就转移到隔壁的卧室去打牌了,然后“赖子”就说要买点毒品,就给了她200元钱,还说要归还之前欠她的50元钱,也就是要买150元的毒品。她接过钱后就将用塑料袋包��好的冰毒和一颗麻古交给了“赖子”。“赖子”就和程某在聊天,大约在23时50分许,他准备开门离开,警察就进来了。民警当场将他们六个人都抓获了。民警对她的住处进行搜查时,在李某、宋某等人打牌的卧室查获了冰毒和麻古,还有吸毒工具,在另一个卧室查获了很多毒品,还有吸毒工具。民警当着她的面对上述查获的毒品进行了封存并让她签了字。后来民警从她身上右边上衣口袋内查获了“赖子”给她的200元毒资。她还称,李某、宋某、程某等人在打牌时会将赢的钱拿出来,凑齐了一定数目后会向她购买毒品,案发当天晚上他们购买毒品的钱她还没有来得及收。经辨认,她辨认出赖某某就是跟她进行毒品交易的男子;她还辨认出李某、宋某、程某、肖某就是案发当晚在她家打牌吸毒的四个人。本院认为,被告人唐静萍明知是毒品而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类毒品37.99克,其行为妨碍了国家对毒品管理制度,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唐静萍提出没有贩卖毒品给赖某某,其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的辩解意见,本院认为,证人赖某某证实其多次向唐静萍购买毒品。2015年6月17日,他携带公安民警提供的毒资到唐静萍家中购买毒品,唐静萍收取毒资后将毒品交付给他;证人程某、肖某、李某均证实他们在唐静萍的家中用赌资购买毒品的事实,同时还亲眼看见了赖某某与唐静萍的毒品交易行为;唐静萍在侦查阶段多次供认其贩卖毒品的事实,上述证据能互相印证,形成锁链,足以证实整个毒品交易的行为已经完成,唐静萍实施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是客观、真实的。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唐静萍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和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静萍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刑期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二、将公安机关扣押的甲基苯丙胺类毒品37.99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志锋人民陪审员  廖 春人民陪审员  陈 凌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王利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