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泸泸民初字第26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李宗彬与葛修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泸泸民初字第2650号原告李宗彬,男,1987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泸县。被告葛修川,男,1985年9月26日生,汉族,住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宗彬与被告葛修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110元,由原告李宗彬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先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黄泽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