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兰商初字第1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市支行与李建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市支行,李建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兰商初字第153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市支行。负责人陈中清。委托代理人杨建钢。被告李建兵。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市支行诉被告李建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市支行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市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3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市支行负担。审 判 员 郭 茹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书记员 张筱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