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张执字第2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2013执2243终本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兴荟,关惠锦,张明,徐斌,于国锦,张庆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张执字第224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柳泉路256号。被执行人商兴荟,女,1971年8月3日生,汉族,住张店区南定镇南二巷15号楼1单元201号。被执行人关惠锦,男,1971年6月28日生,汉族,住张店区南定镇南一巷13号楼4单元201号。被执行人张明,男,1973年8月13日生,汉族,住张店区南定镇车站街48号院3号楼2单元302号。被执行人徐斌,男,1972年12月6日生,汉族,住张店区南定镇体育馆生活区2号楼3单元301号。被执行人于国锦,男,1963年3月3日生,汉族,住张店区南定镇西山四街31-12号。被执行人张庆河,男,1969年3月3日生,汉族,住张店区共青团西路20号楼2单元301号。本院在执行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商兴荟、关惠锦、张明、徐斌、于国锦、张庆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尚有393676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ì?T?T?T?T?T?D?è?o?o?萑?搒???葠?摧???搒?摧旜?萑?搒??è葠?摧旜?萑?搒??è葠?摧?????灤t愀?摧旜??愁?摧?ù??????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2)张商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昌学审判员 刘国华审判员 韩增福二0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郑云静PA???芰??????????┅°?厰????#?#墭#?$寚%?&宄'?(籬)?*?*侜*樔,?-?.SummaryInformationDocumentSummaryInformation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