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1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原告武汉市烽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福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1114号原告:武汉市烽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白沙洲。法定代表人:陈少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振钢,湖北鼎力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干,湖北鼎力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福荣。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烽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福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市烽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烽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市烽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市烽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钟小培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刘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