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固民终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苏某某与杨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某某,杨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固民终字第3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某某,女,1994年2月16日出生,回族,农民,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原州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男,1991年2月5日出生,回族,农民,宁夏海原县人,住海原县李。上诉人苏某某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2015)原民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苏某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苏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苏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苏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彤审 判 员 马晓红代理审判员 苟改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张银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