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张德英、张德芬、张德芳、张冬梅、兰永会、杜俊余诉重庆市渝荣房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保字第119号申请人张德英。申请人张德芬。申请人张德芳。申请人张冬梅。申请人兰永会。申请人杜俊余。被申请人重庆市渝荣房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永川区望城北路36号。法定代表人李正兰,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张德英、张德芬、张德芳、张冬梅、兰永会、杜俊余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原告张德英、张德芬、张德芳、张冬梅、兰永会、杜俊余,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重庆市渝荣房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平昌县江口镇“春光苑”步行街G栋7、8号和H栋1、2、3号第一层的5间门市房屋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德英、张德芬、张德芳、张冬梅、兰永会、杜俊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重庆市渝荣房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平昌县江口镇“春光苑”步行街G栋7、8号和H栋1、2、3号第一层的5间门市房屋予以查封,并冻结该5间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由被申请人重庆市渝荣房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予以保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琦二O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苏 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