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民初字第8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苏吉明与徐双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吉明,徐双喜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839号原告苏吉明。被告徐双喜。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吉明与被告徐双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吉明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吉明自愿撤回起诉,是原告行使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吉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苏吉明负担。审 判 员 莫孟林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书记员 朱智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