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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民初字第8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苏吉明与徐双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吉明,徐双喜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839号原告苏吉明。被告徐双喜。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吉明与被告徐双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吉明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吉明自愿撤回起诉,是原告行使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吉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苏吉明负担。审 判 员 莫孟林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书记员 朱智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