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26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黄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2668号原告:黄某。被告:��某某。本院受理原告黄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黄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进运审 判 员 张美灵人民陪审员 单宝林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李储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