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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26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黄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2668号原告:黄某。被告:��某某。本院受理原告黄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黄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进运审 判 员  张美灵人民陪审员  单宝林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李储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