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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009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顾成刚与刘盼盼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成刚,刘盼盼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923-1号申请执行人:顾成刚。被执行人:刘盼盼。本院于2015年8月30日作出(2015)南执字第00923号冻结的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000元的冻结措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杨德诚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周媛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