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009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顾成刚与刘盼盼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成刚,刘盼盼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923-1号申请执行人:顾成刚。被执行人:刘盼盼。本院于2015年8月30日作出(2015)南执字第00923号冻结的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000元的冻结措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杨德诚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周媛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