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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执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刘××与陶××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times,陶×&times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执字第331号申请执行人刘××,女。被执行人陶××,男。刘××与陶××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泰来县人法院作出的(2015)泰民初字第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刘××人民币1050元的义务,但陶××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陶××在泰来县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50元,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刘××,陶××交纳了申请执行费50元,刘××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来县人民法院(2015)泰执字第3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铁刚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施宝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