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曲腾腾与马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腾腾,马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373号原告:曲腾腾,女,198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被告:马骏,男,198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曲腾腾与被告马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曲腾腾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曲腾腾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腾腾撤回对被告马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曲腾腾承担。审判长 王锡朝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徐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