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法执字第178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王静与崔国勇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3)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静,崔国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青法执字第1786-3号申请执行人王静。被执行人崔国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青法谭民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依照法律程序依法委托山东恒源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已查封的崔国勇名下所有的黄海越野车车辆价值进行了评估,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回赎,被执行人崔国勇拒绝回赎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崔国勇名下所有的黄海越野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庞立国审 判 员 江海波代理审判员 傅安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路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