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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执恢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深圳市绿野投资有限公司与李玉武等执行纠纷执行裁���书

法院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绿野投资有限公司,李玉武,吉林丰盛米业有限公司,吉林省天荣工贸有限公司,吉林省金谷膨化饲料有限公司,镇赉县丰盛绿色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长春黄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长春五歌丰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惠民农业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辽执恢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绿野投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玉武。被执行人吉林丰盛米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吉林省天荣工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吉林省金谷膨化饲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镇赉县丰盛绿色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长春黄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长春五歌丰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吉林省惠民农业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绿野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玉武、吉林丰盛米业有限公司、吉林省天荣工贸有限公司、吉林省金谷膨化饲料有限公司、镇赉县丰盛绿色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长春黄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长春五歌丰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惠民农业担保有限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作出(2013)深仲裁字第89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举证及本院调查,依法冻结(或轮候)、查封(或轮候)了上述被执行人的账户、股权、土地使用权、房屋等资产;采取了限制出境措施;依法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因查封资产暂时不能进入评估、拍卖程序;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深圳仲裁委��会(2013)深仲裁字第891号裁决书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情形消失后,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洪涛审判员  赵怀瑜审判员  崔 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夏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