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执三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唐山市某畜禽养殖有限公司与韩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山市某畜禽养殖有限公司,韩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三字第89号申请人唐山市某畜禽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某甲,职务:部门经理。被执行人韩某。唐山市某畜禽养殖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韩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2日作出的(2015)丰(芦)民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金额40000元,余款及利息和案件诉讼费唐山市腾龙畜禽养殖有限公司自愿放弃不再追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丰(芦)民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金国执行员 冯立兴执行员 马向飞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