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尤执行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包上产与被执行人周治章、张起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包上产,周治章,张起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尤执行字第407号申请执行人包上产,男,197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尤溪县。被执行人周治章,男,195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尤溪县。被执行人张起樱,男,197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尤溪县。申请执行人包上产与被执行人周治章、张起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尤民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借款1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尤溪县加佳纸业有限公司已停止生产,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致使本案无法及时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尤民再初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世 锦审判员 苏 新 耀审判员 黄 文 兴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吴慧芳(代)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