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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廖艳玲与魏源武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462号原告廖某,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魏某,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某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廖某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依法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  明  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陈秋媚(代)第1页共1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