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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刑执字第1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庞金杰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庞金杰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1633号罪犯庞金杰,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罪犯庞金杰因犯抢劫罪于二○○一年三月十三日被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在服刑期间主动坦白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四年六月九日作出(2004)烟刑二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庞金杰犯抢劫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共同民事赔偿400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作出(2004)鲁刑二终字第11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七年二月六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鲁刑执字第020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九年一月六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鲁刑执字第139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五年(刑期自2009年1月6日起至2027年1月5日止);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本院作出(2012)枣刑执字第58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8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庞金杰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表扬奖励五次,专项表扬一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庞金杰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2年1月至2015年5月间,获表扬奖励五次,专项表扬奖励一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庞金杰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表扬等奖励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庞金杰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该犯属于漏罪加刑,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庞金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2009年1月6日起至2023年12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惠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高 天 更多数据: